中电建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意优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电建都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02民初1932号
原告:四川创意优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2699448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春生,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都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5608261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创意优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建都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创意优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创意优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6元,由原告四川创意优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