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225号
申请人:古蔺县古蔺镇人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联合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5MA68WUX36A。
经营者:叶太模,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11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君,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微,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蔺州一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龙山镇府前街7号政府办公大楼底层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ACM4M。
法定代表人:李娟。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古蔺县古蔺镇人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蔺州一建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古蔺县古蔺镇人源租赁站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现申请人古蔺县古蔺镇人源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蔺州一建建筑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590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蔺州一建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58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