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财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兴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703民初2162号
申请人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兴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兴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以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的为准)。申请人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035014021000000002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兴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330000元(冻结的账户及金额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结果为准),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福建广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正刚
书记员  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