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3818号
原告:海宁市硖***石材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
涌金市场石材交易区6号。
经营者:黄子丑,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
省南安市水头镇龙风村风吹鼓37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58319680807435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严义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
区环城北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周跃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才、倪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浙绍,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
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碧水南苑11幢103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621197711158414。
第三人:金百鑫,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
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咸欢河沿56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602194912200057。
原告海宁市硖***石材厂(经营者黄子丑)与被告金华绿
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浙绍、金百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
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硖***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宁市硖***
石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应晓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鲍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