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

海宁市硖石荣胜石材厂与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3818号

原告:海宁市硖***石材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

涌金市场石材交易区6号。

经营者:黄子丑,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

省南安市水头镇龙风村风吹鼓37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58319680807435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良、严义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

区环城北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周跃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才、倪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浙绍,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

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碧水南苑11幢103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621197711158414。

第三人:金百鑫,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

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咸欢河沿56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602194912200057。

原告海宁市硖***石材厂(经营者黄子丑)与被告金华绿

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浙绍、金百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

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硖***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宁市硖***

石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应晓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鲍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