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婕城石材商行、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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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2571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婕城石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秋高新村西区10幢1号。
责任人:孔凡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裕行,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婕城石材商行与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婕城石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婕城石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包大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