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170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周跃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阳,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与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蓓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应海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