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862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炎炯、黄马元,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周跃林。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才、倪雪(实习),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浙绍,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钱善治、金波(实习),浙江圣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浙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露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徐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