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

海宁市硖某某石材厂、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473号 原告:海宁市硖***石材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涌金市场石材交易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EYN9D5T。 经营者:***,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XXX,系个体工商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444469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宁市硖***石材厂与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3年2月6日裁定驳回。2023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硖***石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宁市硖***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