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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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73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信息:330722198208194035。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龙,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信息:330602194912200057。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信息:33062197103053635。
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