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73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信息:330722198208194035。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龙,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信息:330602194912200057。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信息:33062197103053635。 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金华绿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