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市桥东区永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涿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0215号
原告***市桥东区永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
业主宋文革,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告涿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城陵园街1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桥东区永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涿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桥东区永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涿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桥东区永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7元,依法减半收取1549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市桥东区永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马海龙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