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涿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涿执字第131-4号
申请执行人任老贤。
被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3)涿执字第131号任老贤与涿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涿劳仲案字(2013)第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涿劳仲案字(2013)第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玉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