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南村54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伍茶香。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从上诉人的诉请、案涉合同内容及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第十二条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节约司法资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虽名为《建筑智能化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并且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但从该合同实质内容并结合在案其它证据来看,本案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案涉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无效,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案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以劳务合同纠纷,并按协议管辖约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4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