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52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海,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漫漫,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南村****。
法定代表人:伍茶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戴 刚
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
人民陪审员 朱玲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