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69号
原告: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茶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先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