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与盖永春、莱阳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2民初614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盖永春,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阳市,现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莱阳市汇源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阳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马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永平,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盖永春、莱阳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经赔偿完毕,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