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定州市西城区***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一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西城区***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康君元,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定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定州市西城区***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定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3)保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定州市西城区***社区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定州市西城区***社区村民委员会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君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84元,退还上诉人定州市西城区***社区村民委员会。
审判长王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