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定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鹰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定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民。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定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元,减半收取33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