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民初2537号
原告:***,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定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住无极县。
***与定州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