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隆馨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624民初224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菊香,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关庙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309809916L。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杨骞,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0年2月25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菊香,被告***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杨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337080元;3、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372014元,并从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欠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被告***园公司开发的关庙集村联排别墅项目第3排、4排、5排房屋土建工程施工任务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工程价款按建筑竣工面积计算:一层单价为每平方米145元、二层单价为每平方米2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组织施工,2016年4月30日完成了第3排、4排别墅房屋的施工任务,面积为4166.7平方米,工程价款为771860元,该房屋已交付给被告出售。原告还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外的第5排一分栋、二分栋1至2层、三分栋一层的施工任务。后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和购买原材料于2016年6月停建,2018年9月被告***园公司将未完成的工程任务发包给他人施工,原告实际完成的第5排施工量,在公安民警、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确认为建筑面积1040平方米,应付工程款216320元。被告***园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先后支付工程款425200元,2018年6月,被告***园公司与建设该工程的工人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园公司直接向部分工人支付工资225900元,已实际支付150000元。
被告***园公司辩称,***园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故意停工,该工程未经验收,也未经结算,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被告***园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园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15万元;2、反诉费、鉴定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对被告***园公司的反诉辩称,反诉被告***已完成的3排、4排房屋建设工程,反诉原告***园公司已实际出售,该工程部分地基下沉导致墙体开裂不是反诉被告的责任。
被告***对被告***园公司的反诉陈述,同意反诉原告***园公司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被告***园公司开发的关庙集村联排别墅项目房屋土建工程施工任务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甲方(***)将南漳县关庙新村土建工程施工任务发包给乙方(***)施工,乙方包工不包料。具体内容:土建工程(不含基础挖孔、土方运转、水电防水、铝合金、外墙涂料、楼梯扶手、阳台栏杆制作及装修部分)”。合同承包单价及付款方式约定:“1、承包价格:⑴计价方式:按建筑竣工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⑵承包单价一层每平方米145元,二层每平方米240元。2、付款方式:工程款以现金形式支付,以单排为单位,一层主体完工付10万元,二层主体完工付10万元,内外粉刷完工付10万元,剩余款项待工程全部完成后三个月内留百分之五保修金后一次付清,保修金期限为两年。”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要求为:“1、严格按照土建工程质量规范进行施工,按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进行操作,与其它工序或工种紧密配合,确保所完成工程质量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2、乙方严格按照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每完成一道工序及时向项目部提交完工报告,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3、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若施工中偷工减序不按规范施工影响工序(程)质量,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合同对工程质量保修约定为“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共计24个月”。原、被告承认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关庙集村联排别墅项目第三排、第四排。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原告***陈述2016年4月30日完成了第3排、4排别墅房屋的施工任务,交被告已销售部分房屋。被告***园公司、***承认已销售的房屋是抵付外欠款,该工程是2017年底才完工,尚未完成的第5排别墅房屋,1栋、2栋建至二楼,3栋建至一楼,内外墙未粉刷,后因原告停止施工转包给他人完成施工任务。被告***园公司还承认,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安排***园公司一名负责人管理施工现场,被告***承认该工程停工是因被告***园公司缺资金,原材料供应不上,自己又无资金垫付所致。原告对自己完成的施工任务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经湖北大信正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地勘查进行评估,于2019年6月17日,以鄂大信正则基鉴字(2019)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9年7月4日以《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说明函》,于2019年7月12日又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于收到变更图纸后的补充说明函》,确定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为:第三、四排别墅造价764419.20元,第五排首层建筑面积为628.14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为366.84平方米。原告***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支付鉴定费10000元。被告***陈述原告***承建的第五排别墅房屋未签订合同,承认曾答应原告***第二层因使用的是现浇(水泥浇筑),适当在第三、四排约定的基础上加价,但尚未最后议定价格。
原告陈述因被告***园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购买原材料于2016年6月停建,2018年9月被告***园公司将未完成的工程任务发包给他人施工。被告***园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先后支付工程款总计425200元,2018年6月,被告***园公司与建设该工程的工人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园公司直接向部分工人支付工资225900元,已实际支付150000元。
被告***园公司反诉称原告***承建的联排别墅第三排7号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5万元,并申请对该工程出现的质量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襄阳科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中心实地勘查、检测,于2019年7月3日,以襄科建鉴(2019)051号《关于南漳县城关镇关庙集社区连排别墅第三排7号别墅二层墙体裂缝原因的鉴定报告》,确定“南漳县城关镇关庙集社区连排别墅第三排7号别墅二层墙体竖向、门窗洞口处水平及斜向裂缝(除二层墙体8#、13#裂缝外)的原因为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规范操作所致;二层顶圈梁与砖墙间产生水平裂缝(二层墙体8#、13#裂缝)的原因为设计对圈梁与墙体交接处没有采取有效抗裂措施,在温度应力作用下所致”。被告***园公司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支付鉴定费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说明函》《司法鉴定意见书于收到变更图纸后的补充说明函》,被告***园公司提供的《关于南漳县城关镇关庙集社区连排别墅第三排7号别墅二层墙体裂缝原因的鉴定报告》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建被告***转包的房屋建设工程,并签订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解除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组织施工,并将已建成的房屋交付被告变卖,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原告承建的第五排别墅房屋只完成了部分工程,后因结算支付工程款、材料供应,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未完成的工程交由他人施工。原告实际完成的第五排别墅房屋建设工程,因无合同约定,考虑该部分工程相对第三、四排增加了工程施工难度(水泥浇筑楼板),双方议定的工程价款未确认,已施工的部分未进行内外粉刷等因素,确定参照原、被告签订的第3排、4排别墅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价款据实结算。
原告已完成的第3排、4排别墅房屋工程,经湖北大信正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地勘查进行评估,确定该工程造价为764419.20元。原告承建的第五排别墅房屋工程,经湖北大信正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地勘查进行测算,确定原告实际完成第五排的总面积为994.98米,其中首层建筑面积628.14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366.84平方米。原告主张按原、被告口头约定260元/平方米结算工程价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又不予认可,本院参照原、被告签订的第3排、4排别墅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价款,计算原告完成的第五排别墅房屋工程价款为(628.14平方米×145元+366.84平方米×240元)179121.90元。再加上第三、四排别墅房屋工程价款,原告***实际完成工程价款为(764419.20元+179121.90元)943541.10元。扣减被告已付工程款425200元和垫付工人工资150000元,合计575200元,还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368341.10元。因该房屋建设工程已完工部分未经验收,被告虽然已销售处理,但仍有一套别墅房屋存在质量争议,且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943541.10元×5%)47177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支付,被告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为321164.10元。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利息,要求从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欠款利息,因该建设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原告可从结算后主张权利,即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
反诉原告***园公司以反诉被告***承建的房屋质量不合格,要求反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申请对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襄阳科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中心实地勘查、检测,确定“南漳县城关镇关庙集社区连排别墅第三排7号别墅二层墙体竖向、门窗洞口处水平及斜向裂缝(除二层墙体8#、13#裂缝外)的原因为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规范操作所致;二层顶圈梁与砖墙间产生水平裂缝(二层墙体8#、13#裂缝)的原因为设计对圈梁与墙体交接处没有采取有效抗裂措施,在温度应力作用下所致”。该结论表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既有设计上的问题,又有施工上的问题,不能完全归责于哪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严格按照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每完成一道工序及时向项目部提交完工报告,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被告***园公司不履行管理、验收之责,已变卖该房屋,说明被告***园公司已接收争议的房屋。反诉原告***园公司主张反诉被告***赔偿损失,未提供损失的依据,故对反诉原告***园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如果反诉原告***园公司有充分证据证实反诉被告***因承建该房屋给反诉原告***园公司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21164.10元,并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
二、被告湖北***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湖北***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78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39534元,由原告***负担1050元,由被告***、湖北***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文瑜
人民陪审员  周善强
人民陪审员  蒋福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