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8382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555号,九龙涺2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原告***诉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