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2民初1613号
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县阿温大道伍星华府小区平**。
经营人:程强,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新疆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九龙居**
法定代表人:陶益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县红旗街安徽商会办公楼**>
负责人:全毅,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76元,减半收取计1722.38元,由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曹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