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与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2民初1613号

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县阿温大道伍星华府小区平**。

经营人:程强,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新疆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九龙居**

法定代表人:陶益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县红旗街安徽商会办公楼**>

负责人:全毅,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76元,减半收取计1722.38元,由原告**县钰程机械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曹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