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990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555号九龙涺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3283177N。
法定代表人:陶益昌。
被告:***,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梁满达,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区秩辉,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梁满达、区秩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1.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梁惠妍
审判员 谢晓东
审判员 黄爱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