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990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555号九龙涺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3283177N。
法定代表人:陶益昌。
被告:***,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梁满达,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区秩辉,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梁满达、区秩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1.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梁惠妍
审判员  谢晓东
审判员  黄爱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