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3894号
申请人:刘营波,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申请人:金会博,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555号九龙涺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3283177N。
法定代表人:陶益昌。
关于申请人刘营波与被申请人金会博、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营波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1、申请将被申请人金会博的银行账户在45,000元的范围内进行财产财产保全;2、申请被申请人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4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金会博的银行账户在4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将被申请人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聂泠雪
审判员 张忠伟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