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3894号之二
原告:刘营波,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会博,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555号九龙涺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3283177N。
法定代表人:陶益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NNRG9T。
负责人:刘世海,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原告刘营波诉被告金会博、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营波撤回对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聂泠雪
审判员 张忠伟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