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79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迎宾路克兰区45号六方城1栋A3-2四楼。
负责人:顾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峰,男,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副经理。
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州大道555号九龙洰2602室。
法定代表人:陶益厚,公司经理。
第三人:刘博,女,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与被告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阿娜尔努海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