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3执92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50L7E。
法定代表人:马剑。
委托代理人:罗晶,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兴宏一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078622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公司”)与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钰公司应向科陆公司支付货款3465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20元。因中钰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粤0113执9207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兴宏一街3号的厂房及工业用地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件债权的抵押物,该案已查封并正在处理中,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并依法向银行、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113执9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易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