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5847号
原告: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14楼。
法定代表人:马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寓书,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建新村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737元。
审 判 员 闵永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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