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5219号
原告:深圳市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西部工业园第4栋厂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36471R。
法定代表人:付利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勇,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蔓,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50L7E。
法定代表人:鄢爱华。
原告深圳市上***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上***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上***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上***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150.9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上***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如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