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2民初1303号
原告:金青春,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芹,通城县麦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城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
被告:**,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
被告:***,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青春与被告通城县妇幼保健院、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青春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青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