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现住通城县隽水镇。
被执行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鄂南建设工程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202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58436.31元(含案件受理费2258.9元,执行费3655元,利息2190.41元,暂计算至20207月10日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