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住咸宁,
本院在执行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9)鄂12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19726.82元(含案件受理费5811元,执行费9153.77元,利息32938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