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02民初3290号之一
原告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
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