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轩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108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轩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02民初1081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金融城**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娟,女,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南京轩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吉大道****楼**(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与被告***、被告南京轩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垚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紫金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苏A×××**小型客车损失453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查理查明:2020年01月03日00时26分许,***驾驶苏A×××**重型自卸货车,沿南京市龙翔路行驶至左转弯时车上所载石料抛洒在路面,案外人***驾驶车牌号苏A×××**小型客车沿西春路行驶至此时,车辆底部与石头发生接触,造成小型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认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 苏A×××**车辆在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253400元的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花费45300元。***向紫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自愿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紫金保险公司。2020年2月22日,紫金保险公司将理赔款45300元汇至***账户。 苏A×××**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轩垚公司,***平时服从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指示和管理。该车辆在人保南京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包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庭审中,人保南京公司提交投保单和保险条款,证明***无从业资格证,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人保南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紫金保险公司、***、轩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轩垚公司认为人保南京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则认为其系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并提交从业资格证原件予以证明,人保南京公司质证认为该从来资格证从官网上无法查验,故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苏A×××**重型自卸货车造成苏A×××**小型客车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紫金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车辆损失45300元,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代***向被告求偿。苏A×××**车辆在人保南京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紫金保险公司主张人保南京公司赔偿其垫付的车辆损失费用45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人保南京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无营运资格证属于免责范围,因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只是行政部门规范营运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与案涉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保南京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垫付的车辆损失费用4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被告南京轩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佴永年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 锐 书 记 员 冉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