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3257号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天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禄钊,总经理。
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由866760元变更诉讼为466760元,并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4元(已减半收取),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半收取4151元,由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2083元。
审判员 江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