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胶州市安建恒瑞商行、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354号
申请人:胶州市安建恒瑞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洋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1MA3FE2825C。
经营者:葛长安。
被申请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6PWM38。
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18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85537P。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正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纪家店子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7HP0XN。
法定代表人:徐先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胶州市安建恒瑞商行与被申请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正基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申请人胶州市安建恒瑞商行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正基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