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5285号
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451053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水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530959711。
法定代表人:齐翌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1860号,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