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9665号 原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18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一: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系被告一公司员工。 被告二: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二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被告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3元,由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