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523民初2237号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春秋路与纬三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18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05元,由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