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7415号之一
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881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18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8553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2元,减半收取计4516元,保全费3360元,由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