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4民初6328号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市开元大道中国自动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三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三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0173元,减半收取5087元,由***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