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表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4民初6328号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市开元大道中国自动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三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三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0173元,减半收取5087元,由***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