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鼎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5823号 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丈八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清河毛纺小区宿舍16号楼2门2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川县医院,住所地洛川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洛川县医院员工,住医院宿舍。 第三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369号,派昂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网公司)与被告北京鼎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公司)、第三人洛川县医院(以下简称洛川医院)、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药有限公司(医药控股西安公司)、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控股派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