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辉博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辉博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鑫宏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辉博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B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鑫宏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42号大正大厦7C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同辉博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鑫宏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