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辉博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同辉博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1666号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金龙绿城(中心医院旁)2栋2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龚翠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特别授权),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同辉博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805(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同辉博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杰
人民陪审员  詹灿飞
人民陪审员  于科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申 露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