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126民初1214号 原告:***,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A1栋6楼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871627935。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与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75元,本院退回187.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