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126民初1214号
原告:***,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A1栋6楼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871627935。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与被告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75元,本院退回187.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