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禅果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24民初4868号
原告:成都禅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大禹东路66号3栋7层001号。
法定代表人:邝雅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新华小区10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禅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果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禅果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世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禅果公司诉称:
世悦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案涉摄影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0元。后禅果公司撤回第1项请求。
世悦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关于案涉作品的独创性。涉案摄影作品系作者对色达地区自然风光、人文景色的个性化理解,在拍摄过程当中根据拍摄对象的不同特性,选取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结合焦距、光圈设定,体现某种程度作者的取舍、安排即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关于案涉作品的权利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涉案3张摄影作品2015年3月11日公开发表在图虫网,均备注为“勤奋的***”,禅果公司提供获奖证书等内容,证实“勤奋的***”署名人系**,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著作权由**享有。2019年8月15日**与禅果公司签订“独占/专有授权许可声明书”载明“......若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无论是授权前发生的还是授权后发生的侵权)......本人知晓并同意将维权权利授权给禅果公司”。故禅果公司有权就世悦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世悦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构成侵权,根据庭审中禅果公司提供的司法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及认证证书》《可信时间凭证认证证书》,能够证实世悦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福熙广场”发布的“雪后的色达,美哭了全世界”消息中使用3张被诉侵权作品,但均已备注来源于权利人**。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3张摄影作品构图内容、人物位置、拍摄角度、因光线形成的亮处和暗处均一致。被控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相同。
第三、关于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世悦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情节,禅果公司合理开支,摄影师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世悦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共计435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成都禅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35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禅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