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黑0184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五常市人民防空收费站,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亚臣路交通局北。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善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新华小区10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五常市人民防空收费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人防办罚字【2020】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五常市人民防空收费站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五常市人民防空收费站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景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凌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