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黑0184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五常市人民防空收费站,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亚臣路交通局北。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善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新华小区10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五常市人民防空收费站(以下简称五常防空收费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悦公司)向五常防空收费站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安置费601,2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五常防空收费站申请称,2013年,被执行人世悦公司在五常镇雅臣路东侧开发建设的福熙公馆3号楼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其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五常防空收费站依据《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五住建人防改字[2019]第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世悦公司拒不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常防空收费站提交了询问笔录、建设工程现场记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常防空收费站在对被执行人世悦公司作出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601,200元的行政行为前未交待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属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常市人民防空收费站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安置费601,200元的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景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凌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