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84民初3512号之一
申请人: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新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郑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威,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常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五常市福熙公馆1号楼1单元180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郑岩所有的位于五常镇前进街镇医院综合楼1-2层8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五常镇福熙公馆1号楼1单元1802室房屋1套(房屋联机合同备案编号为1754141000196号,建筑面积为149.8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担保人郑岩所有的坐落于五常镇前进街镇医院综合楼1-2层8号的房屋1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五房权证字第**,建筑面积为60.2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3年。
三、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均由登记所有权人保管,但不得将上述房屋出租、出借、毁损、变卖和设定抵押;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保全费1103元,由申请人哈尔滨世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窦 波
人民陪审员  唐丽敏
人民陪审员  付 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