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3民初14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口新火车站财神广场C栋9楼2号。
法定代表人:付天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滨宛花园小区B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8)鄂1003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硕
书记员周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