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泓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泓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民初153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湖南泓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395157546N,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7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泓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谢 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向 可